(2016)豫132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明健与被执行人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健,梁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健,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梁元,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李明健与被执行人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南城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元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