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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琴与李兹海、李卓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琴,李兹海,李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琴,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兹海,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卓芬,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白琴与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向申请执行人白琴给付货款12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6元、保全费1198元,执行费1775元,但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兹海、李卓芬的银行存款(限额在17万元以内);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