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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荣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920号原告吴荣,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原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吴荣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荣、被告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荣诉称,2014年9月到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陈勇向原告吴荣购买石材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2000元,承诺于2014农历年底一次性还清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承诺于2015年3月份全额还款,如到时再未还款则所欠原告的货款按月利息2分计算。但至2016年1月10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原被告本属朋友关系,原告没有主张被告写欠条,被告屡次失约自知无法给予原告交代,主动出具欠条,再次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还清欠款及利息。后被告再次失信,至今未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石材款人民币112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支付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勇辩称,实际结欠原告石材款金额为92000元,另20000元是打牌输给原告的。早些年原告有帮被告提供664石材,具体金额要求原告提供。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希望原告同意被告分4个月还清货款,另外打牌输给原告的20000元年底还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石材款112000元。被告提交证据如下:材料清单,证明被告结欠的货款是92000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欠条是被告本人写的,欠材料款92000元是事实,另外20000元是打牌输给原告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清单没有异议,但认为欠款总额为112000元,2012年至2013年9月份期间,被告有工程找原告合作,叫原告发货,但一分利润都没有给原告,还欠原告70000余元664石材款,2014年年底还了50000元,还欠21250元未还,零头抹掉后按20000元算,加上92000元,合计按112000元结算。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材料清单只能证明其结欠原告维纳斯金麻石材款92000元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另20000元系赌款。且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曾经向被告提供过664石材,现原告主张本案欠款包括被告结欠的2012年至2013年9月期间的664石材款2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1月1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尚欠吴荣花岗岩材料款计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12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材,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2000元逾期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结欠的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但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就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其主张被告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从货款结算之日(即2016年1月1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辩称本案所欠款项包括20000元赌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荣石材款人民币112000元并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吴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楠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