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候xx诉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xx,王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544号原告候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候xx诉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