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7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7573-5。法定代表人:倪云来。被执行人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工业东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4550-7。法定代表人:汪家振。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70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货款296970.2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877元及执行申请费4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控。另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已在仙居县人民法院进行破产重组。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其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6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