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6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博与万芳、潘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万芳,潘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6890号原告:赵博。被告:万芳。被告:潘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赵博诉被告万芳、潘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博,被告万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1日为二被告的《尊爵格品婚纱摄影工作室》投入10万元人民币成为股东。至2015年7月9日与二被告(夫妻)签订退股协议,协议约定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被告分10个月每月返还给被告3000元人民币共计30000元人民币。但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8000元人民币未付,虽经原告再三讨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退股协议是双方自愿合法有效,被告理应遵守。原告至今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18000元人民币;2、本案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芳辩称,原告不是按期来找我取钱,我已给付原告12000元,2016年5月份原告给我打电话要求我一次性把剩余的18000元都给付原告,但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因此就未给付原告。被告潘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原告投入10万元人民币成为尊爵格品婚纱摄影工作室股东,占30%的股份。2015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原告退出尊爵格品婚纱摄影工作室的股权,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分10个月,每月返还给原告3000元,共计30000元。至2016年5月31日,被告已给付原告12000元,尚欠原告18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入股协议、退股协议、收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退给原告退股款。现约定期限已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退股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芳、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博退股款18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万芳、潘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