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雷启兰与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启兰,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7-2号申请执行人雷启兰,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河西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法定代表人秦永高,职务:董事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暂不能处理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