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田春香与徐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香,徐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121号原告田春香,女,汉族。被告徐占军,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田春香与被告徐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