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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联合申请唐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联合,唐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015号之一申请人张联合,男,55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唐金柱,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现下落不明)张联合申请唐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后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唐金柱的账户621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予以全额扣留,直至扣完20000.00元全部案款止。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