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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金堂、孟庆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堂,孟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776号被执行人:周金堂,男,农民。被执行人:孟庆波,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周金堂、孟庆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鲁1521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金堂、孟庆波尚在狱中服刑,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向阳谷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52602元及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