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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756号原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哈尔滨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