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蒋礼娟与常州进征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礼娟,常州进征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蒋礼娟。委托代理人杨幼松,常州天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常州进征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执行董事。蒋礼娟与常州进征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6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常州进征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应于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蒋礼娟经济补偿金5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本市郑陆镇常郑路22号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号中顺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本案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均无法处置,本案现未执行到任何款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天劳人仲案字〔2015〕第6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