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万启梅与谢箭,汪世钧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启梅,谢箭,刘文义,汪世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03号申请人:万启梅,女,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谢箭,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刘文义,女,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汪世钧,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万启梅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谢箭、刘文义、汪世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启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万启梅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寒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