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义正与卢家云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正,卢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高义正,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家云,男,汉族,1953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高义正与被执行人卢家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卢家云欠原告高义正人民币2700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5月13日)人民币1269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69000元。原告高义正同意被告卢家云分期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具体还款时间为:被告卢家云应于2016年5月30日前还原告高义正借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100000元;应于2016年6月30日钱还原告高义正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800000元;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原告高义正借款本金及利息及人民币3069000元。二、若被告卢家云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的还款义务,生育还款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2016年5月14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未还款总额的月利率1%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84元,由原告高义正负担。因被执行人卢家云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义正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银行查询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位于明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245号世纪明珠2#楼208单元房产为被执行人卢家云所有,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查封后拍卖,所得款项2785676元,扣除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江支行的抵押款1629862.57元以及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等费用,余款1045190元供各债权人进行参与分配。2016年5月31日,本院作出参与分配方案。2016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宝中、申请执行人张祖斌、申请执行人程春莲、参与分配人吴文呈、参与分配人吴菁菁、参与分配人陈赞根送达了上述分配方案。同日,高义正作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卢家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之义务为由在本院立案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闽0103执790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卢家云名下目前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争议的焦点系是否对高义正分配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245号世纪明珠2#楼208单元房产的拍卖执行款。2016年6月8日,执行局召开局务会议,就申请执行人福建万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宝中、申请执行人张祖斌、申请执行人程春莲、参与分配人吴文呈、参与分配人吴菁菁、参与分配人陈赞根、高义正与被执行人卢家云执行款分配方案进行研究未果。2016年6月24日,承办人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本案分配方案进行研究。经研究,得出结论如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应当以参与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申请人或公示作为时间点。高义正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参与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故也应当考虑其参与分配的份额。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修正后的参与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03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