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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淮安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少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少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892号原告淮安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159号月湖花园面西65号。法定代表人周益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线玉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薛峰,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少银,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少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暂无法提供被告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房屋建筑面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