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学科与杨云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科,杨云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王学科。委托代理人靳翔,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友金,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云强。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科与被告杨云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学科负担。审 判 长 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