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学科与杨云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科,杨云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王学科。委托代理人靳翔,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友金,东平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云强。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科与被告杨云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学科负担。审 判 长  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