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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103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南庄路口处时,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常某某撞伤。常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下车查看现场情况并拨打110报警,并救助被害人,后被出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常某某亲属人民币10.6万元,获取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死亡证明,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书、生物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朱某某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亦具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