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炳华与张启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华,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张启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启明在邮储银行固原六盘东路营业所账号为608741*****0234321的存款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单项冻结,只进不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