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0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恭诉被执行人刘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恭,刘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尹恭,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系个体,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刘其红,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系个体,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尹恭诉被执行人刘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对和解协议无异议且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高   晖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   田   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