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天津艺展服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天津艺展服装有限公司,天津珍嘉服装有限公司,天津齐力伟业纸蜂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通江经贸有限公司,张铁文,郭立如,吴学军,左立敏,王生,张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472号申请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法定代表人:布玉新,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军。被执行人天津艺展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如。被执行人天津珍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文。被执行人天津齐力伟业纸蜂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立敏。被执行人天津通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涛。被执行人张铁文。被执行人郭立如。被执行人吴学军。被执行人左立敏。被执行人王生。被执行人张连涛。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天津艺展服装有限公司、天津珍嘉服装有限公司、天津齐力伟业纸蜂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通江经贸有限公司、张铁文、郭立如、吴学军、左立敏、王生、张连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99294.8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47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