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锦平与贾云伟、常美连、贾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平,贾云伟,常美连,贾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锦平。被执行人贾云伟。被执行人常美连。被执行人贾尚兵。本院执行的李锦平与贾云伟、常美连、贾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第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黄永峰支付人民币25000元。2、承担案执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80元。以上共计执行款256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尚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尚兵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