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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济南东风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东风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康祺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东风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康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济南东风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康祺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5)市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市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