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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张建军、周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张建军,周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周厚芬,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362号攀枝花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申请执行张建军、周厚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