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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树锋申请张渤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锋,张渤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锋。被执行人张渤昆。本院在执行张树锋申请执行张渤昆借款合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树锋案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本院已执行8000元,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