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汉东运输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黄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厦门市站北天和物流园内1#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1533-2。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汉东,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汉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78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家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