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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总裁。被执行人: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局局长。关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4)泰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该局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经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计算,按照仲裁书的裁决结果,被执行人应付该公司债权数额为407031.87元,对此数额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提出异议。随后,本院对该笔款项进行了过付,实现了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债权,并将剩余款项对申请执行人一方进行了返还。现本案已经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14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玉涛审判员  张宗强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