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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普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东浩铝塑有限公司,汤华,刘丽,牟宗超,孙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西牟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宗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华,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原审被告: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南、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汤华,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普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七路南、204国道东侧(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牟宗超,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东浩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姜家村迎宾路西段临近日兰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孙浩,总经理。原审被告:汤华,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4国道东侧(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原审被告:刘丽,居民,、204国道东侧(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原审被告:牟宗超,山东普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4国道东侧(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原审被告:孙浩,山东东浩铝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迎宾路西段临近日兰高速路口日照东浩铝塑有限公司院内)。上诉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普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东浩铝塑有限公司、汤华、刘丽、牟宗超、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限其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日照市宏业板材有限公司、张宗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