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吴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