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娟、刘兴健与济宁市兖州区东御桥小学、济宁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刘兴健,济宁市兖州区东御桥小学、济宁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陈娟、刘兴健。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东御桥小学、济宁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娟、刘兴健诉济宁市兖州区东御桥小学、济宁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