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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民初1419号原告付某某,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X********。委托代理人南某某,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X********。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范向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某某,被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6日在蒲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仓促与被告结婚,被告婚前承诺替原告支付与前夫孩子的抚养费,但结婚后,被告出尔反尔,后又发现被告隐瞒病情,令原告有上当的感觉。再加之,被告长期酗酒,还常借着酒劲找原告闹事。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不听劝阻。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交流。原告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2015年9月1日,在贵院调解过程中,为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而撤诉。但半年以来,被告与原告仍是不相往来,夫妻关系未有丝毫改善。现请求法院,坚决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某辩称,原、被告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是再婚,双方在2011年7月份认识,中间相处半年之久。双方在婚前是了解过的,并非原告所说的草率结婚。原告离婚的时候被告愿意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的收入已经全部交给原告,并非是不承担的孩子抚养费。结婚5年之久并未有大的矛盾。综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判决离婚,原告应返还被告的彩礼钱。2、返还被告抚养原告和前夫所生的孩子抚养费5万元。3、要求原告与被告承担共同债务。4、要求分割原告的存款8万元的共同财产。5、双方有收养的孩子范某某(2014年1月23日出生)目前跟被告生活,由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原、被告收养的孩子范茜宇由谁抚养?3、是否有共同债务、共同存款,如何分割?原告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1年11月26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5年8月31日本院(2005)蒲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范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范某某2014年1月23日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予以认定。证据3,系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认定。对被告范某某提供的证据只有户口本,而没有国家民政机关审批手续,收养关系不予认定。对其陈述其它的要求,无其它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第三年被告收养一女孩范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被告要求与原告共同清偿债务,分割共同存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及共同存款的存在。本院认为,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能有效沟通修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在2015年曾提出离婚,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要求承担被收养孩子范茜宇的抚养费,原告不认可为共同收养,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同意收养的事实,故原告不承担范茜宇的抚养费。被告请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及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意见,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债务及共同存款的存在,故对被告此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孩子范某某暂由被告范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