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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红玲,女,汉族,45岁,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红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克民小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红玲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红玲向其支付29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红玲无车辆、存款及证券。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贾红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贾红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民小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佩军审 判 员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