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龚声会、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声会,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声会,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才章,系该镇镇长。上诉人龚声会与被上诉人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金福审判员 陈贵琼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庆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