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龚声会、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声会,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声会,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才章,系该镇镇长。上诉人龚声会与被上诉人镇雄县五德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金福审判员  陈贵琼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庆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