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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16号申请人王金成与被执行人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6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70元,执行费1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伟支付案件受理费970元,执行费1184元,案款2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16号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