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8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866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开文。委托代理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瑞芬。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即金力建筑机械厂旁)。法定代表人杨立东。被告杨立东,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孝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模具材料。2015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材料且已签收货物,货款总额为1260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上述货款。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立东是法定代表人,被告杨立东应对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被告杨立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原件18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600元。诉讼中,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能证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其中2015年8月20日的送货单并没有被告的签收确认,故本院不予确认,其他送货单均有被告的签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是被告杨立东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供应模具。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供应货物,货款合计11800元,上述货物均已由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签收。后因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原告的货物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是被告杨立东设立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被告杨立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杨立东应对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从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杨立东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翼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佛山市东衡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杨立东共同负担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嘉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