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孔庆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腾,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孙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孔某与他人在位于曲阜市小雪街道铁炉村自己经营的清洁餐具工厂里吃饭饮酒后,驾驶鲁H4MX**号轻型普通货车回家看望母亲;当晚20时55分许,沿铁路村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东首处,与停放的鲁HX**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孔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8mg/100ml。事故发生后,交通民警接到被害人王某报案赶到现场,被告人孔某当场被查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孔某与被害人王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民事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证人孔涛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系初犯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孔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