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某某与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河南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63号原告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