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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友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754号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芬,该公司职工。被告:江友杰,女,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钱塘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隗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