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万昌虎与刘洪琴、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昌虎,刘洪琴,许峰,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昌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琴,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燕,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合福,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昌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