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弓旭萍与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钟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旭萍,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钟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1504号原告:弓旭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住所地:鹤山市。股东:钟小文。被告:钟小文,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弓旭萍诉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以下简称“宏昌腐竹厂”)、钟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佩景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旭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昌腐竹厂、钟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弓旭萍诉称:被��钟小文开设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从事腐竹加工生产生意,原告弓旭萍自2013年底为其提供黄豆等生产原材料,一般由原告送货至被告位于鹤城镇坪山村民委员会水心洞村的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内。由于被告钟小文货款经常不按约定时间支付,所以原告于2014年3月份已经终止与其的黄豆往来业务。2014年3月26日,被告钟小文签下《欠条》,确认尚欠原告黄豆款人民币27700元。欠款确认后,被告钟小文曾支付货款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700元。由于原告多次向其催收欠款,但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偿付,故诉至贵院。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大概3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由2015年10月13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22日止,请求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宏昌腐竹厂、钟小文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钟小文之间于2013年开始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钟小文供应黄豆。2014年3月26日,被告钟小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现钟小文欠弓旭萍黄豆款(27700元正)贰万柒仟柒佰元。”。庭审中,原告确认:2015年3月份及11月份被告钟小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合共2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77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证据证明力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7700元,并提供《欠条》等予以证明。因被告无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供证据,又无出庭辨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故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庭审中,原告保证了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愿意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本案又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可与原件相互印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应予以确认。根据当前证据,本院核定被告钟小文尚欠原告货款为7700元(27700元-20000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未作出明确约定,结合当前证据及原告诉求,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至于原告请求被告宏昌腐竹厂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因被告钟小文欠原告货款,出具欠条属个人行为,与被告宏昌腐竹厂无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外,其余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小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弓旭萍支付货款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77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弓旭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小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黎佩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