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尹智勇盗窃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712号罪犯尹智勇,男,生于1983年0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智勇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28年06月0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3年01月至2015年07月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88分,已罚金缴纳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功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智勇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6年11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