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涂一平诉孙世伟、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一平,孙世伟,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1664号原告涂一平,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荣裕、黄丽虹,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世伟,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郑丹,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涂一平与被告孙世伟、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一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荣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世伟、郑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一平诉称,其与被告孙世伟系工友,被告孙世伟与被告郑丹系夫妻。2015年12月9日,被告孙世伟因购买生活用品需要,向其借款3500元,事后其多次向被告孙世伟索讨借款未果。被告孙世伟拒不还清借款已侵害其利益,被告郑丹系被告孙世伟的妻子,被告孙世伟借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世伟、郑丹共同偿还借款3500元。被告孙世伟、郑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涂一平与被告孙世伟系工友。被告孙世伟与被告郑丹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9日,被告孙世伟向原告涂一平借款3500元,当日,被告孙世伟出具借条一份让原告涂一平收执。事后,原告涂一平向被告孙世伟讨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涂一平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原告涂一平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涂一平提交的证据已经公开开庭出示举证,被告孙世伟、郑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涂一平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原告向涂一平主张的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世伟向原告涂一平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因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涂一平随时可以向被告孙世伟催讨借款,原告涂一平向被告孙世伟催讨借款,被告孙世伟应当返还,被告孙世伟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孙世伟与被告郑丹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世伟向原告涂一平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涂一平要求被告孙世伟、郑丹共同返还借款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世伟、郑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借款3500元给原告涂一平。如果被告孙世伟、郑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孙世伟、郑丹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附:本案所适用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