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卢启平吴爱芳卢启根与卢月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平,吴爱芳,卢启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2222民初573号起诉人卢启平,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起诉人吴爱芳,女,汉族,1963年7月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安陆市。起诉人卢启根,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安陆市。2016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书,起诉书称,2014年10月26日,起诉人乘坐被起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起诉人一次性赔付各项损失××万元,被起诉人只履行×万元后,剩余××万元一直拖欠不付,为此要求被起诉人履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被起诉人卢月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起诉的被告系哈密市居民,不属于巴里坤县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启平、吴爱芳、卢启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党培红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牛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