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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任保岺与姜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保岺,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任保岺,男,教师。被执行人:姜超,男,教师。申请执行人任保岺与被执行人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姜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保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8日起计算,另一笔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月利率1.7%计算)。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6月7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6月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06月6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04月18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