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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国权、董晚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陈然钳,刘宝珠,赖国权,董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负责人丁蓉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然钳,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刘宝珠,女,汉族,1984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赖国权,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董晚霞,女,汉族,1980年7月23日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油坊桥支行(以下简称浙江稠州银行)申请执行陈然钳、刘宝珠、赖国权、董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陈然钳、刘宝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稠州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5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123036.92元,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2014)浙稠借字第(2560301001402574)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自助循环借款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赖国权、董晚霞对陈然钳、刘宝珠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陈然钳、刘宝珠追偿。该案案件受理费23784元,减半收取118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92元,由陈然钳、刘宝珠、赖国权、董晚霞负担。判决书生效后,陈然钳、刘宝珠、赖国权、董晚霞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浙江稠州银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然钳、刘宝珠、赖国权、董晚霞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陈然钳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有位于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35号金城丽景花园(北区)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有宝马牌轿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截止2016年6月27日,陈然钳在本市8家银行17个账户共有存款3813.59元。被执行人刘宝珠名下无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有位于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35号金城丽景花园(北区)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截止2016年6月27日,刘宝珠在本市3家银行4个账户共有存款1551.49元。被执行人赖国权名下无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有位于本市浦口区宁六路x号浦东花园x幢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截止2016年6月27日,赖国权名下在本市及杭州4家银行9个账户共有存款106428.83元,其中101165.57元为个贷保证金,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冻结,但无法扣划。被执行人董晚霞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6月27日,董晚霞在本市各家银行均无开户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云峰审 判 员  彭鸣俊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