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许瑞彬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彬,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745号原告许瑞彬,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负责人杨子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琪,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岳斌,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彬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瑞彬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瑞彬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