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祖丙汝与祖述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257号原告祖某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祖某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住该村(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祖某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与原告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祖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祖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