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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祖丙汝与祖述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257号原告祖某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祖某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住该村(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祖某某,男,汉族,嘉荫县保兴镇仁合村村民(与原告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某某诉被告祖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祖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