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与李永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李永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451号原告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号A-1002室。法定代表人梁晓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黑美琪,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委托代理人赵金霞,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思吉(天津)机电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