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吕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负责人陈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龙腾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惠明。被执行人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龙腾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春燕。被执行人吕惠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吕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30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3月27日的利息(含复利)46696.68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34%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773元。上述一至二项的款项,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吕惠明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追偿。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梅李镇胜法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8)字第000154号中所确认的面积14362平方米、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89万元]、常熟市梅李镇龙腾路88号1幢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403万元)、3幢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203万元)所得价款,在依编号为3210062014000396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设定的各自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62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吕惠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常熟市梅李镇龙腾路88号1、2、3、4幢房屋及土地进行了合并处置,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另查明吕惠明与案外人赵月芬、吕雯欢名下有常熟市甸湖路28号尚湖山庄6幢106房屋,吕惠明名下有常熟市梅李镇梅西路12号房屋,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市梅李镇梅西路63号1幢房屋、常熟市梅李镇龙腾路18号1、2、3幢房屋,上述房屋目前暂不宜处置,需等待抵押房产处置结果后再拟定具体执行措施。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均已被查封,常熟市大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但上述车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378331.6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