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7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494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某2(曾用名:李桂娣),女,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被告均于2016年6月7日开庭审理前向本庭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予以采纳,并于同日由审判员莫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佛山市松岗镇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大女儿李某3,于××××年××月××日生有小女儿李某4。其后,原、被告双方因分居时间太长导致感情破裂,现双方经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3、李某4由男方携带抚养,抚养权归男方,抚养女儿所需费用全部由男方负责,包括教育、医疗和生活费用,直至女儿年满18岁或读完大学能独立生活;3.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物业、家私电器、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据等归各自所有;4.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夫妻各自独立承担,双方无承担对方债权债务的责任;5.离婚后男方与女儿在路边居住,女方可随时到学校探访女儿,并在女儿同意的基础上可带女儿回女方家中探望长辈,逢年过节,经男方同意,女儿可选择在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并且,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六年。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准许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3、李某4由原告抚养,一切费用由原告负责;3.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李某1、李某3、李某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儿是李某3和李某4。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及其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均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某3,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李某4。2016年5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已经走过十七个年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已育两个女儿。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因工作长期未能与原告生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到达破裂的程度,且原、被告均有共同守护两个女儿健康成长的想法,且两个女儿均未成年。现原告以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今后应加强沟通,在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鉴于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故对李某3、李某4的抚养权的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