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彭书丽与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书丽,黄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979号原告彭书丽,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职员,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黄银,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书丽与被告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书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