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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彭书丽与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书丽,黄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979号原告彭书丽,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职员,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黄银,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书丽与被告黄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书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艺瑞 搜索“”